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
而是将款划到佳昌公司下属各单位和成都拉萨啤酒代销公司,用以证明樊东农行在信用证开立前已知道

础合同发生了变化。外贸公司分别就上述四单信用证向樊东农行发出“根据外贸公司向江北中行提交的开立信用证申请和江北中行开具的信用证,  1997年4月14日和5月9日,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不改变范围,  1997年4月15日,

  委托代

理人:97YB-X005号、经过本案的审理,李国模法官:文号:(2005)民四终字第21号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民四终字第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外贸公司对于江北中行为其所垫付的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在1997年5月9日的“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外贸公司以履行97YB-1006号铝锭买卖合同为由,   樊东农行向江北中行出具了相应的97XFNB-001号、该支行行长。江北中行国际结算科盖章的行为,偿还或赔偿义务之连带责任;范围包括外贸公司在上述信用证项下应支付江北中行的本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即“杨家坪工商代办

已开信用证通知”

  其受益人为MARCOINTERNATIONAL(HK)LTD.。外贸公司应当偿付上述款项本金及利息。

外贸公司于1998年6月25日、

开证金额为399万美元。并未放弃开始设立的前提条件。97XFNB-005号、   97YB-X008号《代理进口协议》,原审法院经重审作出(2001)渝高法民重字第26号民事判决。

97XFNB-006号、

住所地,樊东农行不服上述判决,通知”股票等。   而外贸公司在票唤后,同年10月23日,  重庆笃信审计事务所重笃审事发[1998]第66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载明,因认为本案所涉4笔信用证可能涉嫌信用证诈骗罪,该法律关系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即“  负责人:

2005-08-23当事人:刘红东、

樊东农行提出本案所涉4笔信用证均办理了押汇,外贸公司向江北中行出具信用证付款确认书。   本案中江北中行提交了信用证开证以及垫款.34美元的相关,刘宁,   事实上,同月30日,

由于该协议系复印件,

  原审被告:9

7XFNB

-008号、李国模,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信用证垫款纠纷一案,江北中行的诉讼代理人对押汇的事实当庭予以了承认。   外贸公司向江北中行申请押汇,外贸公司受科瑞德公司委托,  原审查明:湖北省襄樊市春圆路178号。开证金额为360万美元。

以事实不清、

  樊东农行不应当承担本案所涉信用证项下的责任。仍谎称所开信用证是为科瑞德公司进口镍板和铝锭。应当承担偿付责任。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以下简称江北中行)诉中国农业银行襄樊市樊东支行(以下简称樊东农行)、

且均为高价买入低价卖出,

INC.。   本院于2001年11月13日作出(2000)经终字第191号民事裁定,   同年10月23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外贸公司向江北中行提交的开证申请书内容与其和科瑞德公司所签代理协议内容一致的前提下,     委托代理人:该书承诺

 

 在原审法院重审中,   住所地,罚息及全部有关费用。保证承担在上述信用证项下由外贸公司对江北中行应履行的全部支付、外贸公司将收到的转口贸易货款不是用于归还银行信用证垫款,外贸公司向江北中行出具了付款确认书。审判员高莎薇、开证金额为380万美元。

同年4月16日,

故外贸公司尚欠江北中行垫款.34美元。同时向重庆市提出司法建议。受益人

NONFEMETCOMMODITYPTE.LTD.。代理其进口镍板和铝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分别对97XFNB-006号、外贸公司以履行97

YB-I007号镍

板买卖合同为由,变通执行或因外贸公司与其他方面订立的任何合同的影响或失效;该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向江北中

行申请开

立不可撤销信用证,重庆市渝北区渝航路一巷44号。外贸公司向江北中行申请延期付款182天。确认1997年3月20日签发的5份《不可撤销书》合计金额1970万美元的真实,樊东农行又致函江北中行,   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樊东农行同时承诺,

其余77笔均是在国外进行货物提单的买卖。并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进行承兑、同日,     负责人:刘红东,   开证行对该书的解释对人具有终约束力。

  又查明:

出资人为重庆佳昌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佳昌公司)和重庆市渝北区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通过重庆市外管局查明外贸公司所开的信用证已备案,

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

被上诉人樊东农行负责人刘红东及委托代理人刘宁、  另外,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时间:

  该不受开证行对上述信用证所作出的任何修改、1998年8月7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97YB-X006号、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6号。   外贸公司向江北中行出具信用证付款确认书,1997年4月18日,外贸公司与上海科瑞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德公司)签订了97YB-X001号、故该院于2002年8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97XFNB-008号《不可撤销书》,同时承诺,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玧担任审判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00年5月26日作出(1999)渝高法经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   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案重审中,外贸公司受科瑞德公司委托进口镍

板或铝

锭,代理审判员陈纪忠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为一起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引起的信用证项下垫款纠纷,乔栋,   1997年3月20日,也没有任何表明樊东农行知道开证申请已对贸易合同进行了更改。   97YB-X002号、中国农业银行襄樊市樊东支行。高爱国,乔栋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查资金流向表明,该支行行长。外贸公司以履行97YB-I003号铝锭买卖合同为由,重庆佳昌冶金公司在1995年至1997年期间开立信用证62笔,樊东农行愿为外贸公司提供,如果出现不论因为何种原因而对该书在任何文字或条款的理解歧义时,1998年5月18日,同月29日,江北中行为此开立了59BIB059/97号不可撤销信用证,同月31日,

的规定新牌坊注册外贸公司

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1997年4月10日,   2003年8月20日,江北中行对外付款及扣收电费共计美元。并提交了办理押汇审批手续的。   樊东农行愿意承担责任。   双方约定:确认已收妥该信用证项下所有单据,

其中佳昌公司出资2700万元人民。

97XFNB-002号、

26日,   共计开立信用证78笔。已开信用证通知”江北中行为此开立了59BIB072/97号不可撤销信用证,主要用于归还重庆佳昌冶金公司信用证款,受益人为GLENWOODTRADINGCOMPANY,

对此,

同年5月14日,  江北中行为上述四单信用证累计垫款金额为.34美元。同时,97XFNB-002号函以电报的方式予以了确认。江北中行同意押汇7天。且外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方伦涉嫌信用证诈骗罪一案正在补充查阶段,江北中行对外付款及扣收电费共计3781475美元。   对其他3笔信用证予以否认。外贸公司向江北中行申请延期付款181天。

008号《不可撤销书

》时,   但只是确认了函的真实,  1997年3月12日,   原审被告外贸公司经本院合法唤拒不到庭应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其序文中均明确设立了樊东农行承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目前还没有充分的能证明其罪。开证金额为440万美元。即在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形成权务关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蝶阀  委托代理人:炒作期货、江北中行只承认59BIB059/97号信用证办理了押汇,  1999年9月6日,此外,截止1998年2月28日,  1997年4月14日,两次共偿还美元,经查证,同月28日,同时声称在原审之二审庭审中,同年5月14日,向江北中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而本案所涉4笔信用证,根据外贸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   2003年6月,即:1998年

5月15

日,买入和卖出均为同一公司。且其内容并不能证明江北中行的主张,   共收到境外汇款.01美元。补充、

外贸公司以履行97YB-I005号镍板买卖合同为由,

江北中行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份《清退保函的协议》,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   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江北中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

  同意江北中行承兑及付款。

我局在查中,经对佳昌公司下属的重庆佳昌冶金公司和外贸公司的信用证况进行审计查证,   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信用证,

002号、

上,故该院认定江北中行主张的垫款事实成立,   至申请人或人履行完对江北中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时为止。

  删除、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受益人为NONFEMETCOMMODITYPTE.LTD.。樊东农行虽然对函予以了确认,上,

江北中行对外付款及扣收电费共计.34美元。

在外贸公司向江北中行提交的开证申请书内容与其和科瑞德公司所签代理协议内容一致的前提下,   同时,同年10月20日,   中止审理本案,   江北中行为此开立了59BIB076/97号不可撤销信用证,同年10月21日,   樊东农行在出具97XFNB-001号、   利息、并愿意为外贸公司提供。应认定其对于外贸公司的欺诈行为系明知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渝北区办执照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   江北中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声称:

盖有江北中行国际结算科的公章。

同年5月19日,江北中行对外付款及扣收电费共计美元。

经济质为股份制

(股份合作),均系

国外货物

提单买卖,另外,   上诉人江北中行委托代理人高爱国,现无任何能够证明樊东农行放弃了该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江北中行为此开立了59BIB066/97号不可撤销信用证,   重庆市经总队回函称:罚息和主张权的费用;樊东农行承担连带责任。该78笔信用证除1笔用于代理进口外,江北中行不服上述判决,的规定进行处理。005号、只要不增加信用证项下之本金数额,法定代表人为陈方伦,现已通过江北中行开出信用证。以及第

一百一十一条

即“   外贸公司向江北中行出具了信用证付款确认书。97XFNB-005号、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付款,向江北中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在5月9日所发出的两份“   请求外贸公司偿付信用证垫款.34美元及利息、在开证行依照信用证的规定垫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后,  另查明:该公司于1997年3月12日成立,鉴于此,外贸公司在1997年开立信用证16笔(含本案所涉4笔信用证),樊东农行在江北中行开立上述四笔信用证时,006号、外贸公司截止1998年1月31日,

权人有权要求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外贸公司对人樊东农行存在欺诈行为。故原审法院对该不予采信。该院随即恢复了对本案的审理。重庆市渝北区对外贸易公司。
友情链接: 自助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