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完整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所律师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文件的规定,准确、)。 不存在虚记载、本所”《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对《馈意见》中涉及本所律师的部分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及事实的真实、谢乐敏与文向南等一致行动人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的协议》文本等资料,
)。
3-3-1-4-2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三)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2016-08-08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2015年6月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致: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接受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真实、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已出具的原《法律意见》、原《法律意见》”误
导陈述及重大遗漏。《馈意见》”深冷股份()-公司公告-深冷股份:除非另有说明,股东会/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3-3-1-4-1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三)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原《法律意见》、或“并对实际控制人谢加洲注册外贸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意义。《律师工作报告》一并理解和使用,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准确、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合称“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完整, 原《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一、)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罪的证明,除非另有说明,发表补充法律意见。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4月21日就本次发行上市下发了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应与原《法律意见》、